雖然題目是「人生的意義」,但這樣就假設了人生有意義。我認為在思考「人生的意義」前,應先思考「人生有沒有意義」。
根據尼采的定義,虛無主義使世界,特別是人類的生存沒有意義、目標、可以理解的真相和本質價值。以我的理解,虛無主義者認為,任何人的人生都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因為人終一死,人生終究只是一個零和遊戲,人們在人生的過程中會得到很多的東西,但這一切在人死亡的一刻都會全部失去。因此,人們無需要而且不應追求任何事物、理想或夢想之類的東西。即使讓你追求到,死亡最終都會把這一切你曾經擁有過的東西帶走。
我某程度上認同這種主義,人生的確是一個零和遊戲,無論讓你在生命期間擁有再多的東西,當生命結束之時,一切將於瞬間消失,與不曾存在過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但這終究是可以說人生沒有目標,亦可以說人生的目標就是死亡。人生的「目標」和「意義」是不一樣的。「目標」指最終希望達成的結果,而「意義」指人在其生命期間所希望做到、完成的事。所以,人生沒有目標不代表人生沒有意義。我認為人生是有意義的,每個人都會有其想做的事,亦即是慾望,只是每個人的意義和慾望都各有不同。慾望是驅使人生活下去的力量,每個人都應該盡力滿足自己的慾望。
我說人人都應該追求各自的慾望,但由於每一個人的慾望都各有不同,有些很容易達到,有些卻是不可能的任務。無論慾望是容易達到還是極難達到,無論自身有沒有足夠的力量、能力、條件去滿足慾望,慾望都會驅使人盡力去滿足它,沒有人能夠違抗。極其量只能夠改變慾望,拒絕滿足一個慾望,選擇滿足另一個慾望。
人們都會盡一切辦法,使出所有的力量,希望能夠在死亡之前滿足到慾望,但無奈地,現實世界中有被稱為「法律」和「道德」的兩套準則限制了人的活動,亦即是抑壓了人為滿足慾望所作出的行為。
「法律」以文字為人的一切活動作定義,將人的活動分為正確和錯誤兩種。法律的用途是懲罰做了錯誤的事的人。人們做正確的事固然毫無問題,但若果做了錯誤的事就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受懲罰。若人們的慾望與法律定義為正確的事相同,人的慾望將十分容易就能夠滿足,這是幸運的情況。相反,在不幸的情況下,人的慾望與法律定義為錯誤的事相同,人就要在「忠於慾望,並為滿足慾望付出代價」和「放棄慾望,以換取較輕鬆的人生」兩者之間作出抉擇。若選擇前者,人將會得到一時之間極高的快感,但這快感也許再無法體驗第二次,因為體驗過一次之後人就被終身監禁了。若選擇後者,人得到的會是一段平凡、沒有困難,卻輕鬆的人生,人沒有付出代價、背負責任的需要,但相對地,人永遠無法獲得滿足慾望之後所帶來的極高的快感。換句話說,人要在「做一次,同時做最後一次」和「永遠不做」作出選擇。其實,人們可以有第三個選擇,作出這個選擇的人不一定成功,甚至失敗的機會率非常高,但成功後所得的滿足感和快感都要比另外兩個選擇高得多,這就是「改變法律」,這行動要成功的難度之高人人皆能輕易明白。而且,當人作出了這個選擇時,他的慾望已不再是原本的慾望,而轉變為「改變法律」,即使讓他成功改變了法律,他已經不會再想實現原本的慾望。
「道德」是社會上的人共同制定,同時大部分人都認同的一套標準。雖然道德沒有白紙黑字的寫下來,但其威力卻比法律更大更強。若有人違反了這套標準,下場比違反法律更可怕,違反道德的人將會受到整個社會的審判,最後社會會向這人投以鄙視的目光,不斷的批評這人所作出的行為。有人說道德是人對自己的規範,我認為不是。道德是雙重標準的,人們對他人的道德標準非常嚴格,對自己的卻十分寬鬆。道德是用來規範他人而非自己。當人想做出一些有違道德的事時(人未必認為自己所做的事有違道德),先假設人認為自己有違道德,並有意以道德來規範自己,嘗試阻止自己做這種事,有些人可能成功,但大部分人只靠自身的力量並不足以制止自己的潛意識要作違反道德的事的慾望,因為人對自己的道德標準非常薄弱,完全比不上慾望的強大。當人覺得他人在做違反道德的事時,會以「規範他人的道德」作武器攻擊對方,由於用作規範他人的道德標準是非常嚴格的,做了違反道德的事的人必然大敗。總之,即使人不以道德規範自己,社會都會以更嚴格的道德標準規範人,違反道德的慾望是極難實現的。
法律和道德這兩套準則在本質上非常相似,因為法律是由道德演變出來的。法律和道德把人的意義分為好的、正確的,和壞的、錯誤的。好的意義是對自身以外的人有益處,對社會有貢獻的慾望;壞的意義是只對自身有益處,自私的,甚至對社會造成破壞的慾望。這兩套準則通常是一同使用的,以一非常極端的事為例,殺人,不論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是完全錯誤的事情。不論是因任何原因殺人,法律都會判殺人的人嚴重的懲罰,而社會上的人會以道德標準對這人作出審判。總之,若人的慾望是違反法律或道德,在法律和道德的審判面前,人的慾望難以被滿足。即使法律和道德大力的阻礙人為求滿足慾望的行動,人對滿足慾望的渴求都不會從潛意識中消失,人沒有選擇的餘地,必然遵從潛意識不斷的追求慾望。
每個人對人生的意義和定義都各有不同,我認為意義並不能用對錯劃分。A的意義對A來說是正確的,但對B來說卻是錯誤的,那麼究竟A的意義是正確還是錯誤的?
把各人的人生的意義分類是毫無價值的。無人(包括法律和道德)能夠或應該否定他人的意義,若有人否定他人的意義,他的意義才是最應該被否定的。
雖然人終需一死,但我們仍應該「積極」(也許應該是「消極」)的在人生當中追求各自的慾望、各自的意義。慾望是驅使人生活下去的力量。人生的意義就由各人自己的慾望所賦予,換句話說,慾望即意義。一個沒有慾望的人是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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