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就是合乎常理,合乎情理。一件事要合乎常理,合乎情理,前提是那件事大部分人都用同一方式、方法、手段去做,同時大部分人都認同的。
歧視,就是一種負面的差別對待。歧視有很多種,有性別歧視、年齡歧視、種族歧視...刻意避開黑色皮膚的人是歧視,你有愛滋病我不跟你做朋友是歧視,你是伊斯蘭教徒而我不是所以遠離你也是歧視。這一切的歧視都有一共通點,就是大部分人歧視小部分人。在香港,只有小數的黑人,而歧視黑人的都是黃皮膚的人;患上愛滋病的人始終比沒有患上的人要少;伊斯蘭教徒的數量比信奉其他宗教的人要少。
為甚麼人會歧視他人?這是由於人們覺得大部分人都認為是對的就必然是對的,非對即錯,所以持不同意見的小部分人就必然是錯的(沒有人想過也許大部分人正在「正確地」做「錯誤」的事)。大部分人都擁有相類似的價值觀,而都認為是正確的,並認為所有人都持有這正確的價值觀,但當他們發現有小部分人持與之相反的價值觀,就認定這小部分人的價值觀是錯的,得出這小部分人是錯誤的存在的結論。於是,大部分「正確」的人對小部分「錯誤」的人施以名為歧視的差別對待,以肯定自己是正確的。
人們都視歧視為不正確的、惡意的行為(因為人們都不希望歧視發生在自己身上,發生在他人身上則沒所謂),所以人們要求自己居住的社會是一個沒有歧視的社會,希望社會上的人都不會歧視他人,同時都不會被他人歧視,於是就產生了各種防止歧視條例,防止人們因他們的性別、年齡、種族等等的因素而被歧視。雖然人們都知道、認同歧視為不正確的、壞的行為,而且又有法例防止歧視行為,但人們經常都不知不覺的對他人投以歧視的目光,甚至以身體或言語暴力表達這種歧視。
事實上,歧視並沒有因法例的出現而從社會上消失,有一種歧視更隨著時間而變得更強烈,這就是「合理的歧視」。有時候,人對他人的歧視因某些原因被合理化了,變成一種「合理的歧視」。正如上面所說,很多人都做的事就是正確的事,套用在歧視上,很多人都歧視某種人,歧視某種人這行為就變成正確的事了,合理化了。
以吸煙為例,現時在香港,吸煙這一行為已逐漸被法例禁止,在很多公共地方吸煙都構成犯罪,整個社會都把吸煙定義為錯誤的行為。於是,吸煙的人就是錯的。這是因為大部分人都不吸煙,只有小部分人吸煙,大部分人做的事就是對的。當非吸煙者遇到吸煙者,大多都會自然的避開、掩鼻、表現出厭惡的神情。非吸煙者作出這些行為的目的是要避免吸入二手煙,但沒有想到這些都是對吸煙者的差別對待、歧視。雖然如此,由於吸煙已被社會定義為錯誤,非吸煙者以行為歧視吸煙者的行動被合理化了,甚至說非吸煙者歧視吸煙者才是正確的。
法律禁止歧視,可笑的是,法律本身就是歧視。法律為一切都設下定義,但並非每一個人都認同這些定義。法律不允許擁有「錯誤」定義的人存在,於是對這些人施以差別對待,歧視他們,而歧視進而演變為行動—懲罰。由於法律是正確的合理的,大眾所認同的,所以法律和法律所施以的歧視和懲罰都必定是合理的。換句話說,法律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著對小部分錯誤、不符合主流價值的人的歧視。不被法律所容許的歧視,事實上每天都被法律本身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著。
但是,有時候「合理的歧視」是有需要存在的。在一個民主社會中,若有人提出要推翻民主制度,我們並不會任由這種人存在,我們會否定這種人的價值,若不這樣做,我們的民主制度就會被破壞,逐漸崩潰、瓦解。社會否定這種人存在,是由於這種人反對民主的思想和行動會對社會的民主制度帶來危險,為了減低這些危險,社會不惜違反自己所訂立的防止歧視條例,以語言和行動歧視反對民主的人。歧視有時是不應該的,有時卻是需要的。
歧視有時是不合理的,有時卻是合理的。究竟我們甚麼時候可以歧視、應該歧視,甚麼時候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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