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出入境自由、人身自由,作為一個香港市民,我們從出生的一刻開始就被賦予了一大堆的自由,但我們真的自由嗎?
根據以賽亞·伯林的說法,自由分為兩種—「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消極自由」是指人不願意被規範所控制,以破壞或莫視現有對自己的規範的方式來達到自由的目的。違反法例做自己想做的事就是消極自由,人固然做了自己想做的事,但並不是名正言順、光明正大的做,而是以拒絕法律的操控的方式去做。「積極自由」是指人以改變現有對自己的規範,使之符合自己的心意的方式來達至自由。示威遊行向政府提出意見,要求修改法例,使原來不合法的變成合法,從而令自己能夠名正言順的做想做的但原本不合法的事,就是積極自由。
自由並非簡單的喜歡做甚麼就做甚麼,我認為自由是一種人對自己的規範,亦即是強逼自己做某些自己想做的事(嚴格來說已經不算是強逼)。相對地,不自由就是他人對自己的規範,亦即是他人強逼自己做事,不論這事自己喜歡不喜歡做。
這個世界,只要多過一個人存在,所有人都不再自由了。當只有一個人的時候,能夠強逼這個人做事的只有這個人自己。但當有兩個人的時候,除了自己以外,還有另一個人可以強逼自己做事,同時,自己又可以強逼另一個人做事。結果,人與人之間都在互相規範,每一個人都在使其他人不自由,每一個人都被其他人弄得不自由。社會給予人各種自由,表面上這些自由都是人應有的權利,但換個角度看,我們其實是被逼擁有這些自由的,我們是不容許捨棄這些自由的(雖然沒有人想捨棄)。
不過,不自由並非完全不好的,相比起自由,有時人們其實更渴望不自由。小時候作文,老師給了我們的題目是「自由題」,大家立時不知所惜,呆坐半個小時也下不了筆。以前我以為,老師擅自決定題目,給我們「我的志願」、「記一次助人的經歷」這些題目很難作,想不到自由讓我們選題的文更難作。老師擅自決定的文難作在題目本身,而自由選題的文難作在決定題目。不懂作自由題,是因為我們都不懂決定,甚至不想作決定,害怕決定。
自由讓人自己做決定,而不自由就帶給人安全感—所有事情都不需要自己作決定的安全感。一但所有事都不用自己決定,全讓他人去想去決定,人就能安心下來。例如做一份project,沒有人給你題目,沒有人告訴你怎樣做、要做些甚麼,你就會對著一疊白紙不知所惜,腦中一片空白。必須有人告訴自己應該做甚麼、怎樣做,才能消除這種不知所惜的擔心,找回安心的感覺。
說穿了,其實人所追求的既不是自由,也不是不自由,而是選擇。作文的時候,給你題目,你說難作,讓你自由選題又說難作,最佳的情況其實是給你幾個題目選擇。這種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既有自己作決定的自由,又有安心的感覺。
我認為,如果一件事做了之後不會對世界上任何一個個體造成影響,不論那件是甚麼事,都可以隨便去做。但我又明白到,人的出生已經對世界造成了影響,往後我們所做的任何一件事,不論是多麼微小,都必定會影響世界。結果,我們甚麼都不能做,我們都是不自由的。
我想,唯一自由的應該是人的意識吧,因為每一個人的意識都是獨立的,在意識中,不自由從來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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