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法律不保障人民

        有人說學校是社會的縮影,那麼校規就應該是法律的縮影了。

        當過學生的人都明白,校規並不是用來保障學生,而是用來保障學校的。回想一下學校的校規,你就會發現很少有校規說明學生可以做甚麼、有甚麼權利,大部分規條都是禁止學生做甚麼或學生應該做甚麼。「學生要尊重教師」「學生發問前要先舉手」「學生不准說粗言穢語」「學生不准抄功課」,先不論這些校規的動機是甚麼,這些校規全都是對學生的規範,目的都是避免、防止學生做出超越常規的事情,讓學校能更輕鬆方便的管理學生。

        由此推論,社會上的法律並不是用來保障人民的。儘管部分法律說明了人民所享有的權利,如人民有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但大部分的法例都是以不同程度的懲罰來阻止人民作出一些超越常規、令執政者麻煩的事。

        中國現時的情況足以證明這一點。雖然中國的法例並沒有明文規限人民的言論自由,但當人民所說的話超越了常規(例如反共產黨),從而為執政者帶來麻煩、威脅,令執政者難堪、尷尬,執政者就會以正當或不正當的手段懲罰超越了常規的人民,以保障、維持執政者自身的權益和政權的穩固。換句話說,法律的設立是為保障執政者和其政權,也許會保障到人民,但最多只是「副作用」。

        受制於法律的人民只看到法律的副作用,認為他們從法律得到了保障,認為社會穩定都是執政者設立法律的功勞。執政者其實沒有特別希望社會穩定和平,但就對社會不穩定非常恐懼,設立法律就能有效的消除這種恐懼,同時為人民帶來社會穩定這「副作用」。執政者最害怕的就是被推翻、失去權力,於是就設立了一些表面上穩定社會,但實際上另有用途的法例。就如今年的六四,政府出動食環署,運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沒以了新民主女神像,目的在阻止六四集會。雖然政府「理直氣壯」的「運用」著「適用」的法例,以破壞公眾秩序為「理由」,作出了「合理」的行動,維持了「社會穩定」,但所有人都知道事實並非如此。

        法律並沒有對錯之分,或者應該這樣說,法律正確與否對執政者來說並不重要。即使法律是錯的都沒所謂,最重要的是人民都(盲目的)遵守法律,使無人敢/會推翻執政者,從而產生出穩固執政者權力、同時穩定社會的功能。一方面使執政者安全,另一方面使人民安心(人民並不安全,看看劉曉波事件就知道,而且只有甚麼都不知道,盲目守法的人才能夠安心)。

        法律規限著人民的行動在一定的範圍之內,當人民都遵守法律,執政者就能確定沒有人做著會威脅到他的的政權的行動。人民所作的事都在規範之中,執政者對人民的管理也就能更方便更輕鬆。若有人民膽敢作出違抗法律、違抗執政者的行為,執政者只要作法律這個武器庫中隨便拿出一條法例作武器就能阻止人民「錯誤」的行為。在執政者眼中,法例沒有適用不適用之分(尋釁滋事都能用來攻擊趙連海),只有強與弱之分,拿哪一條法例來攻擊違抗的人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那條法例是否夠強把違抗的人民擊潰,並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不要過份的樂觀以為自己身在法律的保障當中,法律保障的只不過是執政者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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